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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平台搭建 | 关于税务处理上博弈与平衡的艺术

必信天诚· 孙爱莲 税律风云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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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背景


经过5年时间的发展,唐僧师徒白手起家创办的西游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游新能源”)在目前的市场风口上已经成为“时刻准备飞翔的猪”,师徒四人在庆幸自己选对了行业赛道的同时,回顾过往,四人齐心是取得现阶段成果的重要秘诀,于是大家很快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


除此外,四人还不忘当年一起打拼的兄弟们,哪吒三兄弟、杨戬以及花果山的兄弟无论在技术还是管理上都为西游新能源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为了能留住这些骨干们的心,师徒四人经过多番讨论,求访高人,决定给予这批核心人员股权激励。


基于人力资源和法律方面的考量,师徒四人打算采用实股模式,定好了激励的总量、激励对象的范围、绩效考核的标准以及动态调整机制,也提前为自己做好了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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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控·第一关


接下来,师徒四人才意识到处处都涉及税务处理,而每一个动作都需要博弈与平衡。


首先,既然是实股,拟被激励对象直接取得西游新能源的股权是最简单的方式,按这样执行下去,西游新能源的股权架构将会变为:



此时,师徒四人陷入了沉思。悟空首先提出:


Q

悟空思考

这意味着未来西游能源不再完全按他们四人的一致意见发展了,被激励对象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例如决策权,那么未来引进投资人,甚至是否上市,岂不是要有更多人“献言献策”,那不同的声音该如何处理,最坏的结果是股东大会上吵得不可开交甚至还对簿公堂。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过程是需要动态调整的,万一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期内股权比例有调整,岂不是为了工商变更跑断腿。


于是,站在控股股东的角度,四人决定还是引入股权激励平台更合理,这时候最合适的工具就是合伙企业,最理想的方式就是让被激励对象作为LP,通过持有合伙企业份额间接持有西游新能源的股权,即理想的架构如下:


*点击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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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控·第二关


但这个时候,税务处理又提出了挑战:


如果是被激励对象直接持股,起码还能创造条件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即可以在员工取得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实际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当然,还需要完成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工作。这可是天大的优惠,尤其对于哪吒这种核心高管而言(本来适用单独计税的工资新金,无疑是45%的税率,而且在还没有真正取得收益时就要提前付出税收成本)。


可是,一旦采用了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平台,就不满足101号文中要求“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那岂不是“税收限制了想象”?


No,现实中有多少因为这点困难就放弃合伙持股平台了呢,少之又少,借鉴许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处理,师徒四人找到了好几个平衡点:


01


“厚着脸皮”就拿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去备案享受101号文递延纳税,理由很简单,合伙企业一贯是“税收透明体”,肯定有“通情达理”的税局受理了。


小必提醒:技术层面非要争论101号文适用针对通过合伙企业实现股权激励的是没有意义的,之所以有税局受理了备案,完全是因为备案是企业自发行为,没有任何“审批”的意思,日后如果要被追查也是可以的。另外,基于各地政府和金融办牵头,鼓励为企业上市疏通障碍,税局也就不了了之了。而上市辅导的律所和保荐机构能拿到这个备案,无疑增加了一份底气,至少不是“藏着掖着”,充分披露了。至于证监怎么看,估计认为有税务备案说明有一份“默认”在吧,毕竟他们也不能“越俎代庖”吧,这也算是各方的一种平衡。


02


律师在发表法律意见中详细阐述,针对员工直接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从而间接实现股权激励的情况,截至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税收文件给出规定要缴税。而且如果单纯从合伙企业层面财务报表来说,即使适用“工资薪金”,也不太会存在取得成本低于净资产对应比例金额的情况,当然也就无从计算了。


另外,目前针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应按“经营所得”计税,加上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理,导致合伙企业层面和个人合伙人会出现税基不统一,即使自然人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按“工资薪金”计缴了个税,也不会相应调整合伙企业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那么将来减持的时候这部分已经缴税的部分得不到有效扣除,就会造成重复征税,如果要调整统一税基,又会给征管带来极大不便,因此在员工取得股权时暂不征税,最后通过合伙企业减持时直接按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适用5%-35%的税率计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也是相对中性的,毕竟严格执行股权激励的个税计算方法,会是前面有3%-45%的阶梯税率(行权时),后续转让按20%税率执行,整体拉通来看平均税负水平差不多,不会导致人为恶意的少缴税。


再者,在取得环节暂不征个税,作为股权支付的居民企业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对公平。


⚠小必提醒,这类无疑也是平衡的结果,律师能公开的发表意见,相信也是提前与主管税局多次探讨的结果。当然,这类持股合伙企业平台,减持时有没有可能适用20%计缴个税,达成实质上等同于101号文的效果,也是有可能的,这个在之前的西游话合伙中提到过。


03


为了降低取得时按“工资薪金”计缴个税的风险,有远见的企业,一定会选择在外部投资人未进入前完成股权激励计划,提前半年以上为佳。


04


授予的股权既可以通过增资,也可以通过转让老股的方式取得,一般情况下增资不会产生税负(印花税除外,同时不公允增资一定是真实合理的),转让老股会涉及定价公允的问题,这个时候需要搭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中对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规定,提前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做好相应的安排,应对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05


也是平衡的最后一步“压轴”,实控人挺身而出,针对潜在的税收风险,作出承诺和保证。


师徒四人仔细衡量好以上几点后,最后利用关键一点,取得了与被激励对象博弈的胜利,那就是,101号文件中对于递延纳税的适用条件,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即“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这对更希望尽快变现的核心员工而言是不希望的,毕竟相对实现收益,税收都是“小事儿”,而利用合伙企业平台,实现灵活便利的进出机制,正好完美的满足了这点,这也算是平衡后达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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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总结

经过以上博弈和平衡后,师徒四人最终成功按照预设的方式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并完成了第一批授予,西游新能源在众人齐心的努力下向着四人的战略发展目标更近了一步。


但在整个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会有动态调整,被激励对象经过绩效考核后陆续进入和退出,以及取得持有期间的收益,这些都会涉及税务处理,无疑是更漫长的博弈和平衡的过程。例如,如果由个人直接持有股权,一旦企业上市成功,未来减持时将不会产生增值税(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税),可是有了合伙企业平台,未来减持一定会有增值税,即使按非经营性收入,小规模处理,也会增加3%的税收成本,时间久了,被激励对象会越想越不是滋味儿,这个时候又需要艺术的平衡。


篇幅有限,小必无法展现西游能源完成股权激励税务处理的全过程,希望以上一番师徒四人博弈和平衡的心路历程能为正有需要的各位一点参考,也欢迎与我们探讨更多利用各种持股平台实现股权激励的有趣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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